看人真准。

        这是一定时期下,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发展不得已的对策。

        无关对错,只看立场。

        事实上,根据GATS第17条,外国电影公司无法直接参与东大电影发行,而国内企业无此限制,构成歧视性市场准入壁垒。

        在后世,这项于2007年由美国电影公司集体发起的投诉,一直等到2009年才会被世贸组织裁定美国胜诉,并要求:东大不得硬性要求美国知识产权所有者只能与正府控管的公司做交易,说的就是中影。

        紧接着就是我方上诉,继续拖节奏。

        法律就是这样,在既有规则内你来我往。

        后世一直到2012年访美,才就这个问题与美方签订了《中美双方就解决WTO电影相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

        该备忘录约定,我方同意在每年20海外分账电影的配额之外,增加14部分账电影的名额,且票房分账比例也将由此前的13%提升到最高25%。

        之所以同意,因为这个时期内地电影已经茁壮成长起来,有了一定的抗风险能力,这也是我们的斗争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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